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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

信息来源: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 2025-10-18

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,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,确定公司发展规划,健全投资决策程序,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,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,并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、重大投资决策、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。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

第二章  人员组成

第三条 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。

第四条 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五条 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(召集人)一名,由公司董事长担任。

第六条 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
第三章  职责权限

第七条 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
(一)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
(二)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
(三)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、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
(四)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
(五)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、社会和治理(ESG)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,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;

(六)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;

(七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
第四章  决策程序

第八条 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、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。

第九条 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(参股)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、资本运作、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、可行性报告、合作方的基本情况、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。

第十条 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,并做好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。

第十一条  战略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,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

第五章  议事规则

第十二条 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,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,以专人送出、邮件方式(含电子邮件)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。

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。

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,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十三条 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第十四条 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;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(包括但不限于视频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)。

第十五条 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十六条  如有必要,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
第十七条 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。

第十八条 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、董事会秘书、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;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。

第十九条 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
第二十条 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、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,并立即修订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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